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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ies of Law
The Theories of Law, published in 2009 by Zhang Hengshan, is an outstanding work on jurisprudence. Its main contents include the legislative derivations of theories as well as an explanation on the most basic ideas of law according to those theories. It sets the premise for analysis of the phenomenon of the rule of law through research on the motives driving human behaviorial mechanisms and then discusses the origin of rule of law and probes into the most crucial issues with instructive reference to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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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静:读书让我与先贤畅快沟通

王黎静,人如其名,如水般娴静。王黎静自1982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到退休前,一直在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工作,工作性质决定王黎静平常爱读的书多以道德哲学为主。王黎静说,在工作中她发现,我们传统的集体主义道德价值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挑战,处于两张皮状态,不接地气。于是她就开始边读书,边思考,2001年,王黎静在学术期刊上一口气发表了四篇关于“互利性人格”论文。“互利”是与平等的他者双赢的概念,那么,贫弱者与富强者如何双赢?极端贫弱者与极端富强者如何双赢?读书思考的结果是提出了“共赢主义”的伦理原则——进取互利的概念(《试论进取互利》载《理论月刊》2007年第一期),也就是“人和”的三个层面(《“和”之三态》载《人民日报》理论版,2008年8月15日)。但是,进取互利是儒家中庸之德,有道德相对主义的嫌疑,它必须有正确的价值导向。是以利他——终极意义上的集体为价值导向?还是以利己——终极意义上的个人为价值导向?进取互利假如以利他为价值导向,最终会走向墨子;假如以利己为价值导向,最终会走向朱子,读书思考的结果是在终极意义上,王黎静选择了墨子。通过读书与思考,现在王黎静越来越觉得集体主义和核心价值观密不可分,基于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新型集体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重建迫在眉睫。 最近,王黎静正在重读著名法理学家张恒山先生的《法理要论》。这是和王黎静的枕边书——高国希的《道德哲学》相辅相成的一本书。 《法理要论》是王黎静反复阅读的一本书,为什么要反复读这本书呢?王黎静说,一个国家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是看这个国家是否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观。重读《法理要论》,她更坚定了一个看法,就是伦理学家和法理学家在设计伦理规则和法律规则时,都遵循的同一个理——公理或者说公共理性。这种理解有助于我们把当代中国集体主义理解为立德和立法总原则(黑格尔就把集体主义作为立法总原则),有助于我们理解核心价值观的重建就是道德体系和法律体系的重建,要以核心价值观引领道德体系和法律体系的重建,有助于在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贯彻以德治国方略和以法治国方略。 王黎静的阅读量非常大,一年精读的学术著作大概有20多本,泛读的有近100本,如果再算上学术期刊的话,估计能超过500本了。王黎静在政治学、哲学的书海世界里遨游,享受到了无与伦比的精神愉悦。她认为她可以通过读书,和古代的、现代的,外国的、中国的哲人交谈而不必拘于礼节,无需迎来送往。想读则读,不想读,放下即可,哲人也不会生气。任你厕上、床上、车上、机上读,还是客厅里、书房里、卧室里读,哲人也决无怨言。书不好,任你怎么说作者都不生气;书好时,任你怎么赞美作者都不领情。她在享受着人类智慧结晶的同时,也享受着最大的自由。 采访的最后,记者请王黎静为读者推荐书目,王黎静推荐了桑德尔的《公正》,原因是这是一本普及读物,不仅通俗易懂,而且提出了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道德哲学两难问题,值得一读。 人物简介: 王黎静,女,退休于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2007年提出共赢主义的伦理原则是进取互利,2009年提出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概念。以2008年发表于《人民日报》的《“和”之三态》为代表,对“和合”理论有独到研究。2013年退休以来,退而不休,继续读书思考,继续核心价值观研究。

《法理要论》

⊙ 内容简介 这部著作以探寻、追求关于法的纯原理或纯粹理论原则为首要着眼点,为了获得这种纯粹理论意义上的原理原则,就必须暂时摈弃法的繁复杂乱的现实,将对法的考察的背景条件作尽可能地简化,只保留对原理原则的形成而言最必要、最基本的条件。批评者会认为由此描述的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太理想化,与现实相差太远,以至在社会现实中难以得到实现。笔者的看法是,理论研究的使命恰恰就在于要首先阐明尽可能纳粹意义上的原理,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考虑现实社会的限制条件,对纯粹理论的原理原则加以修正,进而提出在现实社会具有可行性的、最接近于纯粹理论原理、原则的实践的原理、原则。 本书的思维逻辑大体上如下:由对人的行为驱动机制(第一章)的研究为铺垫,引入对法律规则的现象分析(第二章),进而讨论法律规则的来源——理论来源(第三章、第四章)、历史来源(第五章、第六章)、现实来源(第七章),接下去研究对立法——法律规则的现实来源——具有指导意义的最关键的问题。以正义为中心的法的价值(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再后面是对义务、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法律责任、制裁与惩罚等概念的辨析以及关于在立法中对它们加以设定的基本原则的讨论(第十二章一第十七章)。与现有的法理学教科书相比,本书讨论的问题可能不够全面,而本书的目的也不在于“全面”。本书首先关注的是对立法意义上的原理的推导和在符合这些原理的前提下对法的最基本概念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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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ples

1 The paper holds that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negotiation theory and property right theory are three basic theories of law and economics.

2 This thesis researches the legal issues on the system of civil liability of ship managers, and based on the basic theories of law and combining with shipping and judicial practice makes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civil liability of ship managers.

3 Thirdly, define the concept of tax administrative hearing. This thesis has four chapters, which is based on the basic theories of law, the regulations of established law and the practice of tax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It analyzes basic theory and problems of tax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