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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Research on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written by Yang Yifan, is a collection that distills research o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by experts and scholars from various educational circles such as the science of law, history, archaeology, ethnology, sociology, etc. It represents the top level of contemporary research on the history of the legal system as a work of great academic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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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证》前言

有文字可考的大量文献和出土文物表明,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迄今至少已有四千余年之久。中华法系以鲜明的民族特色在人类文明史上独树一帜,被公认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从《周易》、《尚书》到历代史籍,从甲骨、金文、简牍到近现代历史档案,从帝王的诏旨、榜文到乡规民约、各类契约和民事习惯资料,有关记载法律制度的文字汗牛充栋,而二十四史中的《刑法志》则较为集中地记述了各代法制沿革的概况。中华法律文献之浩瀚,为世界各国所少见。历代对法律的研究也不乏其人,在现存的数千种法律典籍、律学著作、判例判牍和许多政治家、思想家的著述中,就保留了极其丰富的前人研究法律和法律史的成果。 用近现代法学观点研究中国法律史始于清朝末年。从那时起百余年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经历了两个重要的发展阶段。自清末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是中国法律史学的创立和初步发展时期。薛允升、沈家本首开用新的学术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史之先河,沈家本则是当之无愧的奠基人,其撰写的《历代刑法考》一直被后人视为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代表作。清末京师大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等高等学校开设《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现行及历代法制沿革》、《中国历代刑律考》等课程,标志着中国法律史学开始作为一门学科登上了法学教育的学堂。继沈家本之后,经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戴炎辉、徐道邻和瞿同祖等一批学者的开拓研究,中国法律史学被我国学界普遍认同成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同一历史时期,日本学者在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也建树颇多,浅井虎夫、东川德治、仁井田陞、内藤干吉、滋贺秀三、岛田正郎等都在这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起,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中国法律史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进入了它的新的发展时期。二十多年来,我国学界在法史研究领域发表了近万篇论文,出版了上千部著作,各类教材也有百种之多。无论是法律文献的整理,还是法律通史、断代史、专题史等的研究,都有优秀成果问世,法史研究的领域也得到多方位的拓展。然而,就象任何一门学科都有一个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的完善过程一样,这一时期法史研究的有些领域特别是不少法律制度、法律思想通史类的著述尚存有一些重大缺陷:一是把丰富多彩的中国法律史简单化,只注意了法的阶级性,而忽视了法的社会性,这就把具有多种功能法律的发展史无形中演化成阶级斗争工具史;二是忽视了历史上实际存在的多种法律形式,在许多方面用律典编纂史替代了立法史;三是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立法与司法割裂研究,未能较全面地反映中国法律发展史的概貌;四是法史研究未能充分地结合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和法制变革的实践进行,以静态的法律史替代了动态的法律史。近二十多年来的法史研究虽然存在这样哪样的缺陷,但总体而论,其前进的步伐是巨大的,广大学者特别是老一辈学者为此作出了极其宝贵的贡献。因此我们认为,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律史学空前发展、繁荣但仍存在重大缺陷的时期。 如何科学地全面地审视和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进而健全这门学科的科学体系,是近年来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法史研究能否沿着正确的道路不断向新的广度和深度进军的重大命题。从法史研究的现状看,确实有许多影响着学科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学术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应当逐步确立这门学科的科学的治史理论。严格地讲,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没有重视和认真地进行过有关本学科理论的研究,对本学科不同于其他历史和法学学科的许多理论问题,还处于不完全明了的状态。法史研究之所以存在一些重大缺陷,就是同治史理论、研究思路和方法还没有彻底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有关。实事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也是法史研究应遵循的基本治学原则。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确立科学的治史理论,才能为本学科的学术研究提供正确的指导思想。二是对于关系到法史研究的许多全局性学术问题应进行认真的探讨和作出科学的回答。譬如,对于如何认识中华法系及其特征、法的起源及成文法的形成、中国法律沿革史的历史分期、古代的社会矛盾和法的功能、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进程和规律、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的法制的特色、农民起义与中国古代法制的关系、律典与其他法律形式的作用等等,还不能说都已作出了比较全面的符合历史实际的阐述。只有对有关学科发展的基本的和重大的问题作出科学的回答,法史研究才能避免发生大的偏颇,避免形而上学,走向科学。三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对绝大多数法律文献还未来及整理和研究,许多研究领域还未涉及或刚刚探索,法律文献学、律学、各类法文化学、各部门法史、司法制度、判例判牍、习惯法、乡规民约、民族法史、地方法史和中外法史比较等领域的研究还十分薄弱。只有继续加强法律文献的整理和注重薄弱领域的研究,才能为法史研究开辟更为广阔的天地。我们高兴地看到,许多学者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法史研究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开始了有益的探索,学术研究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正在发生重大变革。人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深信,今后数十年内,将是中国法律史研究进一步走向科学的极其重要的转折时期。确立正确的治史理论,实现研究方法的创新,大体完成对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献的整理和研究,全面开拓法史研究的广阔领域,建立其比较科学和完善的法史学科体系,是这一时期法史学者肩负的历史重任。 全面开拓和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并非易事,它要求学者既要以执著求索的勇气,不囿传统模式进行学术创新;又要以严谨治学的态度和长期不懈努力的精神,下气力搞好本学科的基础研究,为学科体系的完善奠定可靠的基石。 基于上述认识,我所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律史研究室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起,把基本法律文献的整理、基础研究、学科科学体系的创建确定为本室科研工作的三大基础工程,制定了科研工作规划,《中国法制史考证》是规划的重大课题之一。从1994年起,我们开始着手进行本课题的资料搜集和研究工作。1997年5月,《中国法制史考证》被中国社会科学院确定为院精品战略项目,本项目课题组全力投入了法史考证的撰写和编辑工作,并约请海内外法学、历史学、考古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界在法史考证方面有重要学术突破的专家、教授参加本书的撰写。历时5年,《中国法制史考证》甲、乙、丙三编(15卷本)将在近期面世。 我们之所以把《中国法制史考证》确定为法史基础研究的重点项目,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其一,由于多种原因,历代史籍中有关法制的记载疏漏、曲笔甚多,许多法律文献错讹严重,前人著述对中国法制的阐述又有许多不确之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史料是法史研究的基础,一些基本的法律文献和前人的研究成果,又往往被反复利用,如果对其中的错误和疏漏不加以厘正,势必以讹传讹,贻误读者,因此对带有关键性、普遍性的重要问题,依据翔实的史料做一番考证是很必要的。其二,详阅百年来的法史研究著述,以考证类成果的学术创见最为突出。然而,已发表的这类论文散见于上千种刊物,有些还是用不同文字出版,不少学者考证法史的创见又散见于其著作中,给人们了解和利用这些成果带来了困难。因而在法史研究中发生了本应不应发生的问题:同一问题被重复研究,甚至后人研究的学术水准较前人大为逊色;或前人业已指明、订误不应再后人著述中再出现的许多错误,在现今的不少著述中仍被沿相使用。撰写和编辑《中国法制史考证》有益于后学者系统地掌握海内外学者考证法史的学术见解,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攀登新的学术高峰。其三,国内外的一些法史学者,长期从事某一断代法律史、专题史的研究,取得了重要的学术收获,其中有些还未来及系统研究和整理,有些则因出版方面的原因延误了成果的问世,我们期望本课题的实施,能够推动这些学者继续深入研究,为开拓法史研究提供最新研究成果。总之,集百年法史考证成果之精华,推动法史基础研究,为当代和后世学者研究法制史提供基本资料,是我们编辑《中国法制史考证》的基本宗旨。 依照这一宗旨,我们要求收入本书的成果,其内容应全部属于作者的独立创见:或是对史籍记载错误和前人不确之论的厘正,或是对历史疑义和争论问题的考辨,或是对稀见法律史料的考释。根据所辑成果的内容和形式,我们把本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编编辑、出版。 甲编:《历代法制考》。本编是当代中国学者撰写的有关历朝法制考证的著作,分为《夏商西周法制考》、《战国秦法制考》、《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考》、《隋唐法制考》、《宋辽金元法制考》、《明代法制考》、《清代法制考》7册编辑。 乙编:《法史考证重要论文选编》。收入近百年来中国学者考证法史的有创见的论文105篇,分为《律令考》、《刑制狱讼考》、《法制丛考》、《法律史料考释》4册编辑,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当代中国学者考证法史的许多学术成果已收入了甲编,本编实际上收入的是除甲编之外的法史考证成果。同时,鉴于有关近代法制考、民族法制考以及许多过世的学者、台湾和香港学者的研究成果在甲编中未得到反映,还有若干法律史料考释的成果在甲编中未能收录,故本编着重选编了甲编未曾收录的这几类论文。 丙编:《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收录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论文50篇,分《通代·先秦·秦·汉》卷、《魏晋南北朝·隋唐》卷、《宋·西夏·辽·元》卷、《明·清》卷4册编辑。近百年来,日本学者在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发表了上万篇论文,出版了一大批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著,本编收入的仅是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的代表性论文。寺田浩明、冈野 诚、籾 山明、川村 康等先生,承担了论文的选编工作。寺田浩明先生作为本编的主编,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并编写了《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论文著作目录》。 丁编:《法史考证系列专著》。近年来,我国有多位学者在他们所从事的领域内进行了扎实而又创造性的研究,提出了许多独特的见解。本编收录的是这些学者写的专题性考证成果,其内容是:甲骨文金文法律史料考释、碑刻法律史料考、律注文献通考,比、故事、例考辨,典权制度考、历代充军考、北魏职官制度考、隋代法制考、唐律丛考、唐式辑佚与式文研究、宋代刑法考、明代稀见法律文献版本考略、中国近代法制若干史实考等。考虑到系列专著规模较大,且编审工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故延迟于2003年年底左右出版。 《中国法制史考证》多卷本的问世,是参加本书撰写、编辑的全体学者和编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本书编辑过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为《考证》甲编的撰写提供了资助,1999年本书又被列入国家"十五"出版规划项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周兴泉等先生历时几年,精心进行本书的编审。这里,我向为本书出版做出贡献的海内外学者和支持本书出版的单位和全个及有关人士表示挚诚的感谢! 每一个学科在相对的历史时期内,都有本学科所能够达到的学术高峰。《中国法制史考证》作为近百年来海内外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学术创见的汇集,我们期望这套丛书能够反映和代表百年法史考证的水平。但因本书规模较大,我们在对学术成果水平的认定和优秀论文的选编中,难免存在疏漏,敬请学界同仁和广大读者不吝指正,以便本书再版时补正。同时,我们认为,学海无涯,青出于蓝,在今后若干年内,随着法史研究的视野的开阔和研究方法的创新,必定会有更多的学者在包括法史考证在内的各个研究领域,创造出更多更好的学术成果。如果本书的出版能为学科的创新和法律史学的继续繁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的话,我们将感到欣慰。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学研究六十年

60年发展历程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了60年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初创、奠基以及恢复与发展三个阶段。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早在先秦的典籍《尚书》、《周礼》中,便记载了法制历史的事件,积累了丰富的资料。至汉以来,正史《刑法志》中虽以断代法制史为主,但也含有法制通史与法律文化史的内容,至于《通典》、《通考》、《通志》等类的志书中,更集中地收录了典章法制史料。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大学堂章程》中便规定“此时暂行摘讲近人所编《三通考辑要》”。1906年,《京师法政学堂章程》正式确定《中国法制史》为法政学堂基本课程,相沿至今,已逾百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了60年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初创阶段(1950年至1961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史学开始新的创业。1950年6、7月间中国人民大学在苏联顾问的指导下确定法律系开设国家与法权通史课程。8月,招收第一批法制史学研究生,共四人,学习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由苏联专家讲授。 1951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由华北人民革命大学调来刘琦任教研室主任,参与教研室成立者有系主任何思敬、历史学家尹达、民法学家李祖荫等,这是当时全国第一所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机构。 1952年第一届法制史学研究生毕业后,张晋藩、孙丙珠(后从事宪法学教学)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完全阻断了清末以来中国法制史学的教学与研究的传统,既无导师也不得参阅已有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只能根据马列主义观点,以中国法制史料为对象,按照苏联法史教科书的模式,开始建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体系,走着一条事倍而功半的道路。此后中国人民大学又招收了三届法制史学研究生,第二届中现有张希坡教授、杨堪教授、王召棠教授,第三届中刘和正等四人均未从事法制史学的教研工作,第四届中现有邱远猷教授、薛梅卿教授。 1953年至1957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开始编写现代法制史,由张晋藩负责南京国民政府及抗日根据地部分,其余由张希坡负责,并打印成册,以供讨论。是为新中国编写中国法制史教材的最初尝试。 1956年,国务院参事室的一位老先生建议改“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课程名称为“中国法制史”。为此进行过一次小规模的讨论,但多数意见仍主张采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理由是没有国家,何来法权?! 1956年4月间法制委员会就华东政法学院杨兆龙先生提出旧法继承性问题,组织讨论。与会者基本同意旧法可以批判继承。但至1958年掀起批判旧法观点运动,法律继承性遂成为批判的重点。此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对古代法制全面否定。 1958年在“大跃进”运动中,科学研究也采取群众运动的形式,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以学生为主体编写建国10周年献礼项目——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这个“大跃进”的产物谈不上任何科学性,这份材料曾保留在笔者手中,“文革”中散失。1960年又展开对资产阶级法制观点和修正主义观点的批判,由学生对教师的讲稿进行大检查。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法制史学的教学时断时续,研究工作基本中断。     奠基阶段(1961年至1966年) 1961年春,《人民日报》发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社论后,各高校开始稳定教学秩序,恢复科研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组织编写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第一分册“古代部分”由张晋藩撰写,第二分册“近代部分”由曾宪义、范明辛撰写,第三分册“民主政权”部分由张希坡撰写。第一分册于1963年出版,第二分册和第三分册至1965年相继出版。这三册讲义虽仍名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但在结构上已初步打破苏联教科书的四段论——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体例,突出了法律制度的内容,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后中国法制史学的教材编写也有某种奠基的意义。 1961年,中国人民大学招收了唯一的一届法制史学研究生,由张晋藩任导师,研究生四人——刘海年、祝铭山、张天宝、冷玉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各政法院系先后解散,教师和科研队伍流失,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遭受重挫。     恢复与发展阶段(1978年至今)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科研开始恢复并走上发展阶段。其主要表现是中国法制史学会的成立、统编教材的编写、中国法制通史等一大批专著的问世,以及由博士、硕士组成的科研队伍。 1979年6月,在长春召开了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大会。这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专业学术团体。会上集中讨论了学科的对象问题,一致认为应该以法律制度为对象,不能将国家列为对象,同时应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称。会上还通过了由张晋藩提出的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的建议。此项建议的动因是此前海外曾召开过三次中国法制史的国际研讨会,但都没有邀请大陆学者参加,除政治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大陆学者的研究成果不为世人所知,因此希望通过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使这一学科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正是怀着这种历史的使命感,会议一致通过了此项建议。 1980年召开中国法制史多卷本编写研讨会,瞿同祖、张友渔二老均参加了会议。由于当时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的教师全国仅十余人,而且都忙于恢复教学,资料也大量散失,因而不具备编写条件,研讨会最终决定推迟此项工作。 1980年起,由司法部组织编写法科大学统一适用教材。1982年7月,群众出版社出版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由张晋藩主编,乔伟、游绍尹为副主编。此教材发行50余万册,获司法部优秀教材奖。 1978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招收首届中国法制史硕士研究生,张晋藩为导师。 1981年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第一届法学学科评议会,陈守一、王铁崖、韩德培、芮沐为正式代表,高铭暄、张晋藩为特邀代表(有投票权)。学科组会议全票通过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设法制史博士点,张晋藩为博士生导师,但学位委员会因张当时尚未评教授故未批准。1983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政法大学设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导师为张晋藩教授(时已评为正教授)。1984年6月开始招收第一届博士生,录取朱勇、怀效锋、郑秦三人,1987年三人通过论文答辩,成为新中国第一批法制史学博士。 1985年,编写《中国法制通史》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支持,此项目遂正式开始,由张晋藩担任总主编,聘请各地专家担任分卷主编,于1998年12月全部出版,共10卷,500多万字。此书从提出到完成共历时19年,参加撰写的专家70余人,其中博士生15人,吸收了中国法制史学界研究累积的多种优秀成果,是中国法制史学的新的里程碑,该书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及中国图书奖,得到海内外法史学界的广泛认同。 60年五方面主要成就 中国法制史学经过60年的发展,其主要成就可以从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专职研究机构的建立、研究领域的扩展与成就、开展中国法制近代化问题研究,以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借鉴等五方面大体概括。    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教委正式确认法制史为法学基础学科,纳入政法院校的教学计划,1988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随着研究领域的扩大,除通史、断代史外,部门法史如中国刑法史、中国司法制度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监察法史、中国民法史、比较法制史,以及某些专题,如中华法系研究,均列为选修课,使这门学科总体上更加充实和丰满。除此之外,一些新的法制史的分支学科诸如法律文化史、法律考古学、法律文献学、比较法制史学、地域法制史学、少数民族法制史学等相继诞生,并在不同院校纳入必修或选修课的范围。与学科建设相适应,教材建设也呈现异彩纷呈之势,除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外,各校根据自己的特点也纷纷编写了法制史教材,为学生们提供了宽泛的、优秀的学习资料。 目前全国法律院校基本设立了中国法制史的硕士点。1990年以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相继建设了中国法制史博士点。仅中国政法大学已培养了100余名法制史博士生。从全国范围看,由硕士、博士组成了一支宏大的队伍,担负着发展法制史学的历史使命。    专职研究机构的建立及其研究方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教研室 195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设法制史研究室,是法学所保持学科优势的研究室之一。专业研究方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国近现代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中外法文化比较研究。并拥有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两个硕士点。1978年以来,研究室学者在法律文献整理以及秦、汉、明、近现代法制史和中国职官制度研究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学术成果获多项国家奖和省部级奖。目前承担的重点项目有《中国法制史考证》(33卷本)、《刑案汇览》(8卷本)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1984年经司法部批准,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中国法制史研究所,时为全国唯一的中国法制史的专业研究所,成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依托。2004年12月该所被评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遂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其研究方向一为中国法制史,一为中国法律文化史,一为比较法制史。20余年来,研究院(所/中心)承担多项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重大项目。出版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的研究成果,如《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清代宗族法研究》、《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清代少数民族立法》、《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等。其中《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获“第十二届中国图书奖”和“第三届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2003年7月)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 该院采取“任务编组机制”,即以具体课题为纽带,凝聚校内外学术队伍和资源,按照课题承担者在课题研究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决定与课题相关的一切权益。该院虽然成立不久,但研究特色已日益显现。 除上述机构外,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也成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科研与人才培养的重镇,并逐渐形成了各自的学科特色和专业优势。各院校之间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共同促进了法制史学的发展。 研究领域的扩展与成就 60年来,中国法制通史除了以《中国法制通史》为代表外,自2000年起《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也正式启动,现已出版4卷,计划于2010年底全部完成,全数10余卷,集合了全国各地各民族专家参加撰写,此书出版后对于弘扬各民族的法律文化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断代法制史,从古至今均有学者从事研究。就已发表的专著论文看较为集中于西周法制、秦汉法制、隋唐法制、宋代法制、明清法制、近代法制。随着地下资料的发掘和文献整理,断代史的研究不断深化,典型的例证就是秦汉竹简的发现,使秦汉法制史的研究跃上了一个新的层次。 由于传统的“中国古代只有刑法”的观点被打破,部门法史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果实。出版了一大批部门法制史著作,如《中国刑法史》(蔡枢衡)、《中国民法史》(叶孝信主编、孔庆明等编)、《中国经济法制史》(蒋晓伟)、《中国古代行政立法》(蒲坚)、《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沈国峰)、《中国监狱史》(薛梅卿)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也出版了《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民法通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刑法史稿》、《中国刑法史新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中国司法制度史》、《中国宪法史》、《中国监察法制史稿》、《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等。 专题法制史的研究,由于涉及面广,因此著作颇丰。既有关于法制人物和法学家的研究,也有关于法律形式方面的研究,如习惯法、民间法、宗族法等,还有关于中外比较法制史研究。其中杨一凡着《明初重典考》、朱勇着《清代宗族法研究》、梁治平着《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张中秋着《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等都具有代表性。 此外,对法律古籍的整理、典校、注译的研究与出版,也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开展中国法制近代化问题研究 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不仅是学术问题,而且与当代法制建设联系至为密切。近年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呈现深化的趋势,围绕这一问题出现了一系列著作,如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1991年)、《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1998年)、《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1999年)等,王人博着《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1997年),朱勇着《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2002年),何勤华着《外国人与中国近代法学》、《传教士与中国近代法学》等。 随着改革开放与思想的解放,学者们还探讨了法制现代化的途径和经验问题,总结了沈家本、严复、梁启超、杨度、章太炎等人的法律思想与贡献,乃至洋务派、立宪派等也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特别是对民国时期的立法与司法制度作出了新的研究与评价。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研究还涉及许多具体问题,如晚清修订法律馆的活动与作用,晚清为法制的近代化而采取的译书、派留学生出国、请外国学者讲学、建立法律学堂等等,都进行了研究总结和评述。有关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论著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学术史体系,弥补了法律史学的空白。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借鉴 法制史学的研究,不像清代考据学派那样钻故纸堆,为历史而历史,而是既要深入历史,又要跳出历史,站在法制建设的高度,科学地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和科学性的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服务。这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 1986年第一次普法期间,张晋藩应邀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题为“谈谈法制历史经验的借鉴问题”。1995年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律课,讲题为“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1998年再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课,讲题为“中华法制文明的世界地位与近代化思考”。三次讲课题目不同,内容有异,但贯穿的主线则是一致的,即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最近一段时间,中央有关单位召开两次少数法制史学者参加的咨询会议,探讨中外传统法文化的异同,与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问题,再一次表现了法制史学的价值。 未来法史学前景展望 回顾中国法制史学60年的发展历程,既经历了创建、发展和辉煌,也经历了顿挫、困难和危机。以60年的成就为一个新的起点,面对着新的历史背景下的各种挑战,法制史学者还需要进一步砥砺使命感与开拓进取创新精神,将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 60年来,中国法制史学无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还是研究成果等方面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骄人成绩。以60年为一个起点,今后在新的市场经济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展示中国法制史学的价值,推动中国法制史学走向新的高峰,则是一个现实问题。 为此,第一,需要深入发掘和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提供科学借鉴。中华法文化历史悠久、丰富也从未中断,在这座宝库中有许多跨越时空的民主性的因素尚待发掘,它是中华民族理性思维的成果和民族精神的伟大创造。法制史学者的任务就是充分研究、深入挖掘中华法制文明中有价值的成分,融入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去。 第二,开拓中华民族自主创新的中国特色的法制之路。晚清修律以来的中国法制建设表现出较为浓厚的西方化形态,这在当时有其历史的必然性。20世纪50年代初期法制建设又经历了一面倒的学习苏联法制的过程。历史的经验证明,中国的法制建设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要甄采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精髓,要在借鉴吸收世界先进法制的基础上走自己的路。只有如此,中国法制才能自立于世界之林。中国古代法制曾经是东方世界的中心,法制史学者要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提供法文化的支持。 由于中国近代法学源于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而且过于强调法学的普适性,使得中国法学越来越丧失自己的个性,成为西方法学的依附。如何探寻中国法学的民族性,增强民族精神,“为往圣继绝学”是中国法制史学者肩负的使命。 第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研究中国法制史。中华法制文明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一文中提到:“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是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史又像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一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同时要注意阐明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由于法律关系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律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但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律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一般调整功能,是不全面的。 第四,研究方法不拘一格,要揭示中国法制史的本来面貌。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马列主义的指导下运用阶级分析和历史分析相统一的方法,剖析历史,占有史料,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所取得的成果说明这个方法是行之有效的科学研究方法。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更多地利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史学等研究方法,要使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相结合。既见思想、见人物,也见事件、见活动。任何一个时代法制的兴革,除了物质生活条件所起的决定作用外,都是思想在主宰,人物在操作,是动态而不是静态的,是生动而不是枯燥乏味的。总之,研究方法不拘一格,只要能揭示客观事物本来面貌与发展的规律性,都可以尝试。 第五,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总的说来,法制史学还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所谓理论分析、抽象与结合,不是发空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法制史的本质及其规律性。理论需要与史料统一,否则易于流入空泛。重视史料也不是“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要对史料考证和理论构建二者给予充分的关注,既要系统地搜集史料,对史料进行严肃的整理分析,更需要在积累广博厚实的史料的基础上,对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作出前导性的研究。 回顾中国法制史学60年的发展历程,既经历了创建、发展和辉煌,也经历了顿挫、困难和危机。抚今追昔,感慨系之。以60年的成就为一个新的起点,面对着新的历史背景下的各种挑战,法制史学者还需要进一步砥砺使命感与开拓进取创新精神,将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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