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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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我国法院海上司法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为我国涉海行政管理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实行综合管理,依法维护我国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分为两部分,内容解释涵盖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第一部分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法审委会通过,第二部分于2016年5月9日由最高法审委会通过。司法解释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据了解,司法解释根据我国相关国内法,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上司法管辖权。其中规定,我国管辖海域,不仅包括内水、领海,还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也适用本规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同时对我国刑法相关罪名适用于涉海案件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适当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其中,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确定将在全国36个地区、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8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这是记者从2016年7月13日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会上获悉的消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印发的通知,针对证券期货纠纷涉众性强、利益巨大、专业性强、需要及时稳定市场预期等特点,试点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机制创新。 这些创新包括:一是建立了法院认可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制度,增强了证券期货行业试点调解组织权威性;二是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明确了保障落实调解协议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四是建立了专门的示范判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纠纷可进行集中调解,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为调解同类纠纷提供参考;五是明确了在线调解等多种灵活便民调解方式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推进会上说,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提升证券商事审判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实现渠道,有利于加大对资本市场群体性纠纷的柔性化解力度,对于维护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夯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础意义重大。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要求,各调解组织制度要完善、组织要到位、队伍要专业,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不断探索纠纷调解工作新机制。 姜洋说,在调解方式上,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落实视频调解、在线调解等工作要求。在调解的程序上,要尽可能以灵活、便民、高效为原则,积极探索小额速裁等机制,减少工作环节、简便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在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同上,可以对特定条件的纠纷案件作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专门安排,一旦达成调解协议,经营机构负有即期付诸执行的义务,以尽快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