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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System
This is one of the basic political systems of China and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socialist politic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System means that the ethnic minorities, under unified state leadership, practice regional autonomy in areas where they live in concentrated communities and set up autonomous agencies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power of autonomy.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reflects the state's full respect for and guarantee of ethnic minorities’ right to administer their internal affairs and its adherence to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unity and common prosperity for all ethic groups. On the eve of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1949, the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System was officially confirmed after the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was held in Beijing,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representatives of many ethnic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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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根据中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    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做出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四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当然,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施的。国家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主要包括: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等等。    由于成功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少数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保证了我国各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逻辑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如何妥善应对民族发展中的问题,切实加强和有效改进民族工作;如何在单一制国家框架下贯彻落实民族自治权,正确处理好央地关系,进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有人主张淡化民族关系问题的政治色彩,也有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产生动摇,尤其是对是否要给予少数民族发展保护和扶持政策有疑议。民族关系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政治问题,必须纳入中国各民族共同发展视野进行深入考量;做好民族工作,根本在于坚持和不断完善以单一制国家结构为前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凝聚全国各民族大团结的力量,进一步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切实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进程。   维护国家一体    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是新中国制定宪法以来坚持好、完善好民族区域自治,落实好民族工作的基本立足点。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共同强调,多民族既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有利因素。“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一体原则。维护国家一体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处理好民族问题的一体两面,二者的有机结合根源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基本格局。国家一体原则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包括多个层面的内涵:一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反对民族分裂和分离主义运动,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前提。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和西化主义,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方向。三是构建并维护和谐稳定的政治秩序,坚决反对受外部势力影响的极端民族主义暴力恐怖事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动荡,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保障。四是根据少数民族自身特点和聚居地方的区域特色,实行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这是促进族际融合、维护国家统一的可行路径。    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与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在统一的国家共同体内部,所有公民,无论属于哪个民族,都享有平等的基本政治和社会权利,这是公民作为国家共同体成员享有的普遍权利;所有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宪法保障下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平等性特征。然而,由于少数民族在人口数量、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等现实状况,以及在宗教信仰、文化习俗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性与独特性,需要进一步遵循宪法原则,更加充分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目标,更好地推进多民族共同发展的时代进程。    对此,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框架下,不断完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机制,一方面优化少数民族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践条件,另一方面强化少数民族在享有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这一权利体系包括适用于少数民族群体的整体性权利和适用于少数民族成员的个体性权利,它们并不是超越于普遍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权,而是其有益补充。完善少数民族权利体系及其保障机制,其根本目标是在尊重民族文化差异的前提下,通过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的发展质量,最终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相结合,有效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    尊重民族差异    与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是要坚持正确的民族政治观,在此基础上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民族差异,包容文化多样。同时,尊重民族差异必须恪守国家一体原则,杜绝分裂主义倾向;必须坚持民族团结原则,既要坚决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坚决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促进民族大团结,不仅要尊重民族差异,更要在精神层面上培养凝聚各民族向心力、作为各民族精神联系纽带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通过载体创新、政策优化和制度完善,引导全国各族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和民族观;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中华民族认同感、中华文化认同感,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感,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不断增强时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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