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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Mingkai
Zhang Mingkai (1959 -), from Xiantao City, Hubei Province, is a professor and doctoral supervisor at the Law School of Tsinghua University. Professor Zhang Mingkai, the author of The Principle of Crime Theory, The Theor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many others; mainly engages in teaching and research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jurisprudence. He is also the leading examiner of China's National Judicial Ex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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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Mingkai

Education background B.A., LL.M.,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oncurrent Academic • Member, China Law Society • Member, China Criminal Law Research Society • Research Fellow,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Areas of Research Interests/ Research Projects Criminal Law Honors And Awards • Nominee for National Outstanding Young Jurists • Excellent Teacher Prize, by the Judiciary • Prize for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 of middle-aged and young experts, Hubei provincial Government • Receiver of Special Subsidies of the State Council • National Prize for Excellent Student-Abroad Academic Achievement • The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 On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 The Economical Crimes in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Criminology • Criminal Law • Co-author and co-editor of more than 10 books • Published More than 100 journal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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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一个法学家的成长之路

张明楷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的农民家庭,1966年开始上学。“那个时候我的家乡还没有开办正式的学校,我的第一所学校是邻居家的私塾。半年之后村里开办了第一所小学,我才正式成为一名学生。小学时的记忆还是很深刻的。首先是学习条件很艰苦。记得当时学校里几个年级的学生都在一个大教室里学习,四年级以前基本只学习语文这一门课程,偶尔也有学点加减乘除法。其次是遭受疾病困扰。四年级的暑假期间,因为患上了乙型脑膜炎,出院后医生要求休学一个学期。但休息一个多月后,因为在家呆不住,偷偷背着书包又去上了一天课,结果导致乙型脑膜炎复发,四年级也就只读了一个学期加一天。到五年级时,因为班上只有九个同学,加上老师比较少、教室也不够用,所以学校决定让五年级的学生选择重读四年级或者直接跳级到初一,当时我就选择直接跳级到初一继续念书。由于父亲重病,初二开始一段时间也未能上学。” 1975年7月高中毕业之后,张明楷回家务农。1977年3月起在当时的人民公社革委会工作了一年多。直到高考恢复后,张明楷才重新有了求学的机会。“还记得最初选择文理科时,只是因为哥哥选择了理科,我就随意选择了文科。其实,我中学时就没有学过历史地理。当时对法学一点概念都没有,只是出于好奇和新鲜感便选择了这个专业。之后选择刑法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除了出于对这门学科的喜欢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大学一个星期后,我就想以后当一名大学老师。因为上大学后知道老师是不用坐班的,觉得当老师会比较轻松,而我这个人特别懒,小时候在家里什么事都懒得做。如果当大学老师,不仅比较适合我这种懒人,而且刑法这门课也比较好讲。这是我当时的真实想法。不过后来发现当老师其实是很辛苦的,但我也不觉得累。在我看来,如果能把事业和兴趣爱好结合起来,每天的工作就变成一种享受和快乐了。这也是我经常跟学生们讲的,学生应当从学习中找到真正的快乐,毕业后一定要从自己的工作中寻找到真正的快乐。如果你抱怨你现在的工作,你就换一个你喜欢的工作。如果你不可能换工作,你就好好地爱上你现有的工作。不能在抱怨中工作一辈子,也不能一辈子抱怨工作。” “我大学生活单调而充实。那时没有电视、网络,也没有那么多的信息和知识资源。由于文革期间没有办法满足读书的渴望,大家都十分珍惜在大学的学习机会,学习也十分自觉。回想起来,大学的大部分时光都是在图书馆和教室度过的,把当时所有能看到的法学杂志以及其他杂志上的法学论文都看完了。印象特别深的有两件事情,一是当时大学图书馆可以借的书十分有限,我们通过同学认识的一个图书馆员偷偷借出特藏馆中不允许外借的书籍,当时没有复印机,只好没日没夜地摘抄书中的内容。另一件是,我们当时的学校离武昌火车站比较近,上学期间学校有时候晚上会停电,我们三五个同学就会约着到火车站找个地方一起看书。” 大学毕业时,学校刑法学科的负责人要张明楷直接留校当刑法老师,但他还是执意考了母校的刑法专业研究生,师从曾昭琼先生以及江任天教授和曾宪信教授。“他们在我的学术之路上给了我很多指导与帮助,他们严谨认真的学术态度对我影响深远,我一直心怀感激。在研究生期间,曾昭琼先生建议我学日语,也因为如此,我后来去日本研修。去日本后,深感日本刑法学的繁荣。我从严谨的日本学者身上也学到了不少东西,可谓受益良多。” 1985年研究生毕业之后张明楷留校任教,成为一名教师。“在研究生毕业前,刑法教研室就让我给350余名参加全国自学考试的考生上课,他们年龄大小不一,水平也参差不齐,最差的只有小学四年级水平。但是通过一学期的教学和学生们的勤奋努力,绝大多数学生都通过了刑法学的自学考试,这使我对自己当大学老师产生了一些自信。此后,我一直在当时的中南政法学院当老师,其间也担任过法律系的副主任与主任,1992年晋升为副教授,1994年晋升为教授。” 1998年2月张明楷来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工作。“第一次在清华授课时,清华学生的聪颖就给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很多授课内容我只讲一遍学生们就能立马领会。我是一个脑袋里面装满了刑法问题的人,所以课上课下我都特别鼓励学生们多思考多提问,我始终认为“存惑”对于一个学习者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多提问,我还建议同学们应当多进行“正反面双向思考”。因为一个优秀法律人之所以优秀,在于其拥有良好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解释能力,而法律解释能力的提高就需要对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反复进行思考,并能让目光够往返于事实和规范之间。就好比一个案例中检察官认为行为人是有罪的,如果你能够尝试将行为人的行为解释为无罪,就会提高你的法律解释能力。反之亦然,如此反复训练,你的法律解释能力就能逐渐得到提升。 “在授课过程中,我常会跟同学们聊到做学问和做人的关系。我一直认为,为人和为学一定是一体化的,研习法律需要好的人品。在讲授刑法的课程中,我会经常跟大家讲要培养自己的正义感、训练自己的法感情,因为其中蕴含了做人的道理。我始终相信,心中充溢着正义感的人在看待一个法律问题时一定是胸怀正义的,相反,一个没有正义感的人在做学问时不可能很好地对正义理念进行阐述与贯彻。”“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必须要有批判的精神。不论你将来是做学问还是从事实务工作,若能对不同观点和学说始终保持一种批判的态度,那将是大有裨益的。因为法律的真实含义需要从社会生活中去挖掘,不同观点的商讨与妥协正是挖掘法律真实含义的重要途径。而要商讨和妥协,就必须理解不同观点和立场,并通过他人对自己观点的批判了解自己的不足。因此,批判不仅仅是针对他人,更重要的是促进对自身不断的反省,促使自己的想法和观点不断更新。在这个批判的过程中,不要害怕推翻自己原来的观点,不要畏惧改变。这种改变也不一定意味着你原有的观点就是错误的。因为一种学说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与时代背景,时代发生变化时,学说也应当适应这种变化随之更新,而不是一味地固步自封。” “在清华校园里,听到大家亲切地称呼我为‘楷哥’,是十分快乐而幸福的事情。这17年的教学时光里,同学们也给了我很多启发和灵感,让我得以在教学和刑法学的研究之路上不断地反省和进步,实乃人生一大幸事。我衷心地希望同学们能够珍惜自己在学校的学习机会,摒弃杂念、脚踏实地地做学问,多读书,多思考。除此之外,我也希望大家在求学阶段能够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个性,做一个有主见的人,因为我相信,一个有自己个性和主见的人在做学问中才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 “我要说的只有这么多,确实没有更多的可以说了。我不是要把自己当成一个谜,因为我就是一个普通的人、做着普通的事情、过着普通的生活,没有什么谜可言。我更不是要让大家来猜这个谜,因为我清楚地知道即使是个谜,也根本不值得人猜,更没有人会猜。”

《人民检察》60年|往事:在争鸣中推进检察革新

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相比,中国的检察制度明显不同。制度建设的理论靠谁推动?就是靠包括《人民检察》在内的最高检的机关刊物对外宣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感叹。 “这些年,我一直关注《人民检察》的发展。我个人也先后在杂志上发表了18篇学术论文。”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介绍,他还清晰记得自己多年前在《人民检察》上发表的有关刑事和解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文章。其时,刑事和解制度算是理论前沿,陈光中的文章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讨论。有人批判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相冲突,有“以钱赎刑”的嫌疑,争议比较大。但文章观点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被接受,并在立法中有所反映,正式成为一种法定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当时算是比较新的倡导,陈光中提出后,很快得到最高检公诉部门的支持,虽然因为立法时机还不成熟,没有作为普通诉讼程序规定,但被写入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 “这几篇文章都是在《人民检察》发表的。说明这本杂志不仅关注检察实务,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在检察制度发展方面,也有很强的理论探索精神。”陈光中认为,敢于讨论在学术界尚有不小争议的话题,并发起学术交流,本身就是一件了不起的事。 “《人民检察》之所以能够从创刊到现在历久弥新、硕果累累,是因为它不仅仅关注学术前沿问题,更重要的是它非常注重发挥机关刊物的独特作用,通过对前沿问题组织讨论,厘清重点争鸣观点的法律关系,从而在立法、司法上对国家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刘佑生表示。 他举例说,关于检察机关职能部门设置的问题,王桂五、徐益初等法学家曾在《人民检察》撰文呼吁考虑将经济检察部门改为反贪污贿赂部门、将法纪检察部门改为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后来的1995年,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2000年,最高检法纪检察厅正式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 除了樊崇义、陈光中、王桂五、徐益初等人,高铭暄、龙宗智、何勤华、张明楷、赵秉志等在法学界久享盛名的法学家,以及众多来自检察实务部门的专家,都曾在《人民检察》发表过署名文章。 也正是这些法学家与实务专家在《人民检察》上的百家争鸣,造就了《人民检察》的黄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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