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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of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
History of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works in academic field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during the Kuomintang Republic, and one of important teaching reference books for the law majors of Chinese universities over the past sixty years. It is one of Mr. Yang Honglie’s academic represent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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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发达史》书评 —— 查看此书介绍

发布时间:2006-12-13 《中国法律发达史》是中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杨鸿烈(1903-1977)的专著。杨鸿烈,又名炳堃,别名宪武,云南省晋宁县人。国立师范大学外文系毕业后,入清华大学国学研究所研究历史。后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获博士学位。曾先后任上海中国公学历史系主任、云南大学师范学院院长兼教授、河南大学历史系主任、无锡国学专修馆讲师等职。抗战时期曾任汪伪国民政府宣传部编审司司长。1946年去香港,任香港星岛日报英文译员、 香港大学讲师。1956年返回大陆,任广东省文史馆馆员。主要著作有《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等。 《中国法律发达史》是杨鸿烈的代表作。全书共二十七章,按照 朝代顺序分列,依次论述从五帝殷商至民国各代的法律制度,最后附有民国刑法与两次修正案篇目表和中国历代法律篇目表。所谓“发达史”就是“发展演变史”的意思。作者以近现代法学观点和法律部门分类方式为纲目,以原始典籍资料为依托,研究中国法律史。在论述各代法律制度时,一般都是先概述一下该朝代的政治背景,而后按法典(立法)、法院组织、诉讼法、刑法总则分则、民法总则分则、法律思想、法学家等题目分别阐述。 关于这本书的研究目的,作者在首章导言中指出,目的主要有三:一是沿革的研究,即以研究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为目的;二是系统的研究,以研究中国法律的原理为目的;三是法理的研究,以研究中国历代法学家的思想为目的。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作者还向读者开列了一大批研究中涉及到的各朝代的法律史料名称。 作者把中国法律演变发展的历程大致划分为三大时期:从上古(五帝、夏、商)开始为胚胎时期,从西汉开始为成长时期,从清代开始则是欧美法系侵入时期。对于中国法律的起源,作者认为《管子·君臣》、《荀子·王制》、《商君·君臣》、《朝韩非子·五蠹》、《前汉书·刑法志》中的说法,“比较合乎于一般学术发达的原则而没有流弊”。但是,由于其年代久远,也无法确切考证。因而,研究中国法律,一般只好从时代较晚一些且“信而可证”的殷朝开始。作者从史料中归纳出:殷商的刑名主要有徒刑、身体刑(包括劓、宫、膑)、生命刑(包括戮、诛、辜、炮烙、盐脯、剖心)和族刑几种;刑法总则方面,已制定治官刑法,凡有“巫风”、“淫风”、“乱风”的官吏,“其刑墨”;同时,殷代还建有专门羁押犯人的监狱;在民法继承上,商代“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未尝有嫡庶之别”。 为了便于读者把握本书,这里仅以西汉法律制度为例,对本书加以介绍说明。作者把西汉作为中国法律成长时期的开端。他以为,“中国法系到了西汉才可说已由蒙昧的幼稚时期慢慢的成长了”,西汉各种典籍诏令和文人著述里保存的法律史料极为丰富,汉代还产生了大批的专门研习法律的人。作者通过对大量史料的整理、分析和考证,认为西汉的法典主要是九章律,九章律也是汉代最初的刑法典。除了“律”以外,汉代还有令甲、令乙、令丙、科、品式等。汉代的法院编制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系统,其诉讼程序也有差异。在诉讼法方面,汉代讯问被告人可以刑讯,对有官爵的、老幼侏儒妇女等被告人实行优待;法院宣告第一审判决时有“故乞鞠”的规定;施行的主要是原告人直接起诉的制度,但御史和司隶校尉都可提起公诉。刑法方面,在刑法总则上,汉代已对法律时效、数罪并罚、共同犯罪等作了规定。汉代的刑罚种类主要有:徒刑、财产刑、名誉刑、身体刑、死 刑、流刑等。西汉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其条件主要有过失、自首、赎罪、疯狂和新主登位五个。就刑法分则而言,西汉的罪名主要有:对帝室不敬罪、危害君主罪、矫诏罪、渎职罪、选举不以实罪、私解桎梏钳赭罪、藏匿犯人罪、诬告罪、失火罪、私盐罪、仿造货币罪、仿造印玺罪、发墓罪、赌博罪、奸非罪、杀人罪、骂詈罪、逮捕监禁者逃脱罪、略诱罪、窃盗及强盗罪、恐猖取财罪、诈欺取财罪、侵占罪、壅水罪、饮酒罪、驰马罪、擅权罪、辱职罪、窃盗军需及掠夺罪等。作者认为汉代刑法有一空前的改革,就是孝文帝十三年汉文帝诏令把相沿一千多年的肉刑废除了。民法方面,汉律对人的行为能力、身份关系、婚姻及继承都作了规定;还规定了一些诸如侵权的成立等方面的物权法内容。作者对西汉法律思想作了深刻的剖析,说:“自战国至秦盛极一时的任刑的法治主义到了汉代起了一极大的反动,这时思想界浸浸焉为儒家所垄断,而‘德治的感化主义’遂代替了法治 的‘威吓主义’。”他认为西汉这种“德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董仲舒、载德、贾谊、桓宽、刘向、刘歆等。在这一章的结尾,作者简要介绍了张叔、张汤、杜周、杜延年、于定国、路温舒、郑弘等人的生平事迹,并把这几个人称作“法律专家”。 《中国法律发达史》是中国近代以来,以西方法学观点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尝试,对后人有一定的影响,今天也有其学术参考价值。

杨鹤皋:亲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重建

2014年,北大法学院将迎来110周年华诞。1898年京师大学堂(北京大学前身)创立伊始就设有法律学课程。1904年正式设立法律学门。1919年 法科法律学门改为法律学系,此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学院)逐渐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和科研的重要阵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不应忘记法学与这个伟大国家的血肉联系,不应忘记法学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历史功绩。为回顾中国法学的成长,我们邀请六位在法律思想史研究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学者,回顾学术史,纪念奠基者,展望新前沿,留下我们这个时代的印记。 百余年来,北大法学见证了中国近代法学的成长。 张国华、饶鑫贤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纲》,克服细碎的缺点,采取综合的方法,为重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奠定了基础。 2013年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饶鑫贤先生诞辰九十周年。作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奠基者之一,饶先生见证了中国近代法学及北大法学的成长。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初创者是杨鸿烈先生。杨先生《中国法律发达史》于1930年出版,此书以中国法律制度史为主,同时也涉及法律思想的发达以及各个时期对法律理论有独到见解的人物。他认为:要想彻底了解中华法系的内容,“最先的急务即在要懂得贯通整个‘中国法系’的思想”。于是他写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于1936年出版。这样,他就把中国法律制度史和思想史分别作为独立学科了。此后十几年,法律思想史的著述相继出版,法律史工作者在艰苦条件下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作了可贵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史工作者力求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方法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法律史学科。20世纪60年代前后,一些院系开始开设包括法律思想史在内的中国政治思想史或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课程,但法律思想所占比例很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和研究迅速发展,大批著述问世,学术讨论也蓬勃开展。1979年,在长春召开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大会上,李光灿、张国华和饶鑫贤先生一起参与了为重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各项工作。经过与会学者认真讨论,认为无论从学科分类的原则上,抑或从学科本身具有的内容和承担的科研教学任务来说,中国法律思想史应从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1982年,由张国华主编、杨鹤皋和刘富起副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比较系统论述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著作。此后,出版了多种类似的教材。这些教材大致按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阶段,以人物顺序排次撰写。不足之处是比较零碎,较少探讨整个法律思想发展的脉络和规律。1984、1987年出版了张国华、饶鑫贤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下册),克服了上述著作不足,其体系大体采取综合的方法:首先,根据社会形态不同,划分为几编,使读者明确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三种不同阶级实质法律思想的区别;其次,在每一社会形态内,按各种法律思想相互关联的程度和发展阶段,以不同集团学派或朝代为标志划分为若干章,使读者明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脉络;再次,在每章内按历史发展顺序,以不同集团、学派或代表人物为主体划分为若干节,使读者了解各个时期法律思想的大势和基本内容。这样,就初步形成了比较科学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体系,为重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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